(1)参与制定全市审计、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执行审计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2)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直接管理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4)向市政府领导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市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6)与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7)对市管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8)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